初中生跳楼·重点班·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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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跳楼·重点班·义务教育法
小凡(化名)是南京十二中初二实验班的一名学生,今年2月在体育课上与同学发生冲突,动了手,被体育老师批评之后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当然是不依不饶,不单是因为小凡的打架,还因为小凡学习成绩下滑得厉害,由刚入学时期的年级第9名滑到了100名开外。据小凡的母亲讲,当天班主任找到她,想让她签一份“合同”:如果小凡学习跟不上,表现再不好,只能退出实验班到平行班(节目中,班主任否认了这一点)。回来后,母亲向小凡传了老师的话。当天夜里,小凡很正常,写作业到11点,但凌晨时分跳楼自杀。留下一张纸条:“再见了,这个美丽的世界!再见了我最亲爱的爸爸妈妈!”(根据节目叙述整理,不一定完全准确)
事情发生了,当事人都很痛苦,包括学校和老师,也包括与小凡发生冲突的同学。在镜头面前,班主任否认了小凡母亲的很多说法,说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学生从实验班下放到平行班。学校的一位副校长说,孩子很脆弱,自杀的原因很复杂,比如父母关心不够,父母给孩子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等等,不能简单归因为学校的分班、老师的批评。事情已经发生了,孩子家长当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信息不对称啊。这是一个复杂而又很难有结果的法律事件,尽管记者讲下关区教育局已经介入,但我相信,最终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最大。
小凡的自杀,与学校的分班和教师的批评是否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我说不清楚,谁又能说得清楚呢?即使如此,这一事件已经暴露出学校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显然,十二中将初二年级分为实验班和平行班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当然,学校可能分争辩:我分的是实验班和平行班,不是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但这样的分辩毫无意义,地球人都知道所谓的实验班和平行班就是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义务教育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责任也规定得清清楚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既然法律规定不能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对违法责任进行了清楚说明,即使我们不能确定小凡的自杀与学校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我们起码可以肯定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由此出发,在你区里学校违法分班,你竟然没有干预,区教育局的领导是不是也有责任?南京市教育局的相关领导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在初中违法分快慢班的现象绝对不是十二中一家!
义务教育法规定,象分快慢班这样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来追究责任。那么在这件事情中,下关区教育局就有维护义务教育法的责任。记者说,区教育局已经介入,那么也就是说,区教育局已经知道了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就不能找“不知道”的借口了。我们等着区教育局对学校、对自己的处理结果。
最不喜欢记者的总结性说法:现在的孩子心理素质差,内心脆弱,经受不起挫折,要加强挫折教育等等。能把这件事报道出来,说明这些记者很了不起,说了这样的话,又说明这些记者很平庸。问题不在于孩子,在于成人,在于我们的教育啊!试想,一个心理成熟的成年人,整日生活在一个人为歧视的环境中,时刻有被打入另册的危险,是不是就一定承受得了呢?
唉,“这美丽的世界”真的美丽吗?
事情发生了,当事人都很痛苦,包括学校和老师,也包括与小凡发生冲突的同学。在镜头面前,班主任否认了小凡母亲的很多说法,说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学生从实验班下放到平行班。学校的一位副校长说,孩子很脆弱,自杀的原因很复杂,比如父母关心不够,父母给孩子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等等,不能简单归因为学校的分班、老师的批评。事情已经发生了,孩子家长当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信息不对称啊。这是一个复杂而又很难有结果的法律事件,尽管记者讲下关区教育局已经介入,但我相信,最终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最大。
小凡的自杀,与学校的分班和教师的批评是否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我说不清楚,谁又能说得清楚呢?即使如此,这一事件已经暴露出学校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显然,十二中将初二年级分为实验班和平行班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当然,学校可能分争辩:我分的是实验班和平行班,不是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但这样的分辩毫无意义,地球人都知道所谓的实验班和平行班就是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义务教育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责任也规定得清清楚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既然法律规定不能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对违法责任进行了清楚说明,即使我们不能确定小凡的自杀与学校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我们起码可以肯定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由此出发,在你区里学校违法分班,你竟然没有干预,区教育局的领导是不是也有责任?南京市教育局的相关领导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在初中违法分快慢班的现象绝对不是十二中一家!
义务教育法规定,象分快慢班这样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来追究责任。那么在这件事情中,下关区教育局就有维护义务教育法的责任。记者说,区教育局已经介入,那么也就是说,区教育局已经知道了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就不能找“不知道”的借口了。我们等着区教育局对学校、对自己的处理结果。
最不喜欢记者的总结性说法:现在的孩子心理素质差,内心脆弱,经受不起挫折,要加强挫折教育等等。能把这件事报道出来,说明这些记者很了不起,说了这样的话,又说明这些记者很平庸。问题不在于孩子,在于成人,在于我们的教育啊!试想,一个心理成熟的成年人,整日生活在一个人为歧视的环境中,时刻有被打入另册的危险,是不是就一定承受得了呢?
唉,“这美丽的世界”真的美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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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学生听话,老师也不能说什么,如果没有当老师我会很为气愤,现在我身为一名教师,我深深的理解老师的苦,如今教育法很多规定虽然是在为学生说话,但是同时也溺爱和非常规的保护孩子了,老师都不知道怎么去管理学生了。老师确实很苦的!!!这也只有身为一名老师才能懂!!!
飘摇- 村委书记
- 帖子数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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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黄英
注册日期 : 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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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教物理的,文科班根本就不学,看他们的状态,用恶心来形容都不够解我心头之恨。
飘摇- 村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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